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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要点一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定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的重要参考因素。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要点二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订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

最新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的附件。

要点三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体现的就是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防止高新技术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点四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保持“高新”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措施,也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上的要求,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鼓励和扶持的企业属于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


要点五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构成的一项指标性要求。现代市场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的竞争。高新技术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综述的比例应有一个基本的比例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普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16年1月29日予以发布。
认定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涉及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要求和需要填报的表格详见《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具体表格名称如下:

附件1.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

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

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表

附件7.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附件8.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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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架构

第一层: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二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认定机构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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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自我评定
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自我评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册登记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方可开展申报工作。



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22位系统注册号进入"上海科技"网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其他权属人提供的仅供申请单位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申报时间、收件地点在"上海科技"网站上公告。



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等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是否相一致,核查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后续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居民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同时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有: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复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工作指引》附件6)。
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工作指引》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取消认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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